城镇道路路基验收规范

包头混泥土 2023-06-16 01:27 编辑:admin 274阅读

一、城镇道路路基验收规范

  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二、城市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土方路基(路床):

主控项目包括:压实度、弯沉值。具体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参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

一般项目包括:路床纵断高程、路床中线偏位、路床平整度、路床宽度、路床横坡、边坡。具体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参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

外观鉴定:表面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具体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参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

三、城市道路路基施工技术

路基施工工艺流程为:

1、施工放样,修建便道、便桥,进行设备检修;

2、清除表土,修建临时排水系统;

3、进行填前处理和含水量检查;

4、分层填筑土方,进行厚度及宽度的检查;

5、整平并碾压,测试压实度,最后进行整修。土方路堤应分层填筑压实,用透水性不良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其含水率在最佳压实含水率±2%之内。土方路堤,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最大松铺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最大松铺厚度不超过30cm。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10cm。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50cm,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基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

四、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五、城市道路工程路基设计规范

一、路基施工的质量要求

路基的强度。为保证路基在外力作用下不至产生超过容许范围的变形,要求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路基的水温稳定性。路基在地面水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其强度将会显著降低。特别是季节性冰冻地区,由于水温状况的变化,路基将发生周期性冻融作用,形成冻胀和翻浆,使路基强度急剧下降。应保证在最不利的水温状况下,强度不会显著降低,这就要求路基具有一定的水温稳定性。路基结构的稳定性。为防止路基结构在行车荷载及自然因素作用下发生整体失稳,发生不允许的变形或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路基整体结构的稳定性。质量控制的关键程序。施工测量,其内容主要包括导线、中线及水准点复测。操作的要点:一是要认真熟悉图纸,复测后检查与设计是否有误;二是为满足施工期间应用需要,在中线复测中增设临时水准基点标高和加桩的地面标高;三是在每道工序施工测量放线时,测量误差要满足规范要求,必须保证纵横断面定位的精度,使施工路基及构造物的定位及几何尺寸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四是要注意道路下面覆盖的管网路线,以免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二、市政路基施工技术

1路基挖方

开挖前需做好截水沟和排水沟通畅排水,并根据土质情况做好防渗工作,以利于路基用地范围建筑物。砌体及其障碍物,在对其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拆除;挖方作业必须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产生损坏或干扰;在开挖过程中分层进行开挖,在挖方材料经检验合格后尽量予以采用,并在开挖过程中保持路基排水畅通。土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配合自卸汽车运输,对地质较复杂处开挖以人工为主。在开挖过程中,严格按放样的坡度、标高施工,以免超挖或少挖,产生浪费或造成返工;注意边坡的稳定性,自上而下进行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施工中如遇土质变化需修改施工时需及时报批。路堑挖土边坡和施工要求同填土边坡类似。对砾类土边坡,施工中根据土壤、地质水文等条件确定坡度,一般湿度大、边坡高时,用较缓坡度。

2、路面排水技术

路面排水技术的主要任务是快速将路面范围里的降水排除,降低水通过路面进行渗透,路拱横坡应的范围应当≥2%。雨水排除路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排水。在硬路肩外围采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的方式或者是现浇沥青混凝土的方式进行拦水带建设,以其同硬路肩路面形成三角形的集水槽流水,每间隔20~50m时要设置一个泄水口同路堤边坡急流槽进行连接,把雨水排除到坡脚排水

六、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作废了吗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 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 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公式)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

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七、城市道路路基施工流程

1)路基每层填料铺设前,下一层底面必须石灰打格,并且挂线,以控制施工层铺厚度。

(2)若填方分几个作业段施工,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地段应按1:1分层留台阶。若两个地段同时填,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3)机械作业时,应根据工地地形、路基横断面形状和土方调配图等,合理地规定机械运行路线。土方集中工点,应有全面、详细的机械运行作业图。

(4)压路机进行路基压实作业行驶速度在4km/h以内为宜,压实路线,直线段宜先两侧后中间,小半径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纵向进退式进行;横向接头,对振动压路机重叠0.4~0.5m,对三轮压路机重叠轮宽的1/2,前后相邻两区段宜纵向重叠1.0~1.5m,使路基各点都得到压实,避免土基产生不均匀沉陷。

1)结构物回填前应在台背用油漆画好每一层的松铺厚度标志线,分层回填压实。

(2)涵洞缺口填土,应在两侧对称均匀分层回填压实。如使用机械回填,则涵台胸腔部分及检查井周围应先用小型压实机械压实后,方可用机械进行大面积回填。

(3)填土过程中,应防止水的浸害,回填结束后,顶部应及时封闭。

(4)在涵洞两侧缺口填土未完成前,不得进行涵顶标高以上的填方施工。

1)填石路堤逐层填筑时,应安排好石料运输路线,专人指挥,按水平分层,先低后高,先两侧后中央上料,并用大功率推土机摊平。个别不平处应配合细石块、石屑找平。

(2)当石块级配较差、料径较大、填层较厚、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可在每层表面的空隙里扫入石渣、石屑、中粗砂,再以压力将砂冲入下部,反复数次,使空隙填满。

(3)人工铺填石料时,应先铺填大块石料,大面向下,小面向上,摆平放稳,再用小石块找平,石屑塞缝、最后压实。

(4)填石路堤压实时应先两侧(即靠路肩部分)后中间,压实路线对于轮碾应纵向互相平行,反复碾压。行与行之间应重叠40-50cm,前后相邻区段应重叠1.0-1.5m。

八、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版全文

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废止。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2000年及以前的共199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3项,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6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19项。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

而《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则在67项废止标准中(附件序号37)。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验收。2008年4月2日发布的《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涵盖了CJJ 44-91所规定的内容,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该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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