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顶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堤顶道路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包头混泥土 2022-12-29 21:30 编辑:admin 302阅读

1. 堤顶道路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答:

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堤顶道路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版

1971年冬~1972年5月,河北省根治海河指挥部组织唐山、保定两专区完成了青龙湾减河改道工程。疏浚段自狼儿窝以下5.45千米起,长2.95千米。自八道沽开始改道,经小杨庄北、大杨庄南,至南里自沽北入潮白新河,改道长12.15千米(一说115千米 )。 疏浚后的青龙湾河(自香河县王家务闸口至宝坻县大刘坡北)全长52.45千米,宝坻境内长32.55千米,堤距250米至288米,堤顶高10.79米至8米,河底宽50米至140米,河底高程2.46米至-1.6米。“引青入潮”挖成后,使青龙湾河中上游河水自八道沽改道入潮白新河。

3. 堤防道路施工规范

按照提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提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

堤防工程是指沿河、渠、湖、海岸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的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堤防是世界上最早广为采用的一种重要防洪工程。筑堤是防御洪水泛滥,保护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堤防原理:河堤约束洪水后,将洪水限制在行洪道内,使同等流量的水深增加,行洪流速增大,有利于泄洪排沙。

堤防还可以抵挡风浪及抗御海潮。堤防按其修筑的位置不同,可分为河堤、江堤、湖堤、海堤以及水库、蓄滞洪区低洼地区的围堤等;按其功能可分为干堤、支堤、子堤、遥堤、隔堤、行洪堤、防洪堤、围堤(圩垸)、防浪堤等;按建筑材料可分为:土堤、石堤、土石混合堤和混凝土防洪墙等。

  

4. 简述土质路堤的施工流程

路基要根据现场情况和使用用途来确定。如果现场比较平坦,土质较好,那就把现场平整一下,然后碾压一下。碾压可以用压路机或者用打夯机人工打夯。如果土质较差或者要求使用时间长或者路面要经常跑载货车,就要做路面垫层了。垫层有很多种类,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材料情况确定种类和厚度,一般有灰土垫层、乱石垫层、水泥稳定沙砾垫层,这些垫层施工方法比较简单,就不一一描述

5. 土质路堤施工工序及要点

低填浅挖是公路路基施工设计中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

低填:考虑路面、路床、清表等多方面因素,路基填高小于一定高度时,为低填路基,这时需进行低填浅挖处理,即在路基以下浅挖部分。

浅挖:首先浅挖路段是挖方路段,其次根据路床下挖的路基土性能(压实度、承载力、含水情况等)确定浅挖深度,一般挖方深度小于路床厚度,并在地面以上直接铺筑路面结构层的路段为浅挖路段。

低填浅挖主要用于土质情况较好的项目,无需做过多的换填。

低填浅挖

低填路段:填方小于一定高度(路面厚度+路床厚度+垫层厚度-清表厚度)的路段。以新建高速公路为例,路面设计厚度80cm,路床设计厚度120cm,路床底过渡垫层40cm,原地面清表30cm,则设计填高小于2.10m的路段为低填路段(不考虑路拱横坡及土路肩与路面高差);

浅挖路段:为挖方路段,挖方深度小于路床厚度、地面以上直接铺筑路面结构层的路段,开挖后路基土需满足规范规定层位的压实度和承载力要求,如不满足应继续开挖换填或进行相应处理。

6. 土质路堤施工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路基施工的质量要求

路基的强度。为保证路基在外力作用下不至产生超过容许范围的变形,要求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路基的水温稳定性。路基在地面水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其强度将会显著降低。特别是季节性冰冻地区,由于水温状况的变化,路基将发生周期性冻融作用,形成冻胀和翻浆,使路基强度急剧下降。应保证在最不利的水温状况下,强度不会显著降低,这就要求路基具有一定的水温稳定性。路基结构的稳定性。为防止路基结构在行车荷载及自然因素作用下发生整体失稳,发生不允许的变形或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路基整体结构的稳定性。质量控制的关键程序。施工测量,其内容主要包括导线、中线及水准点复测。操作的要点:一是要认真熟悉图纸,复测后检查与设计是否有误;二是为满足施工期间应用需要,在中线复测中增设临时水准基点标高和加桩的地面标高;三是在每道工序施工测量放线时,测量误差要满足规范要求,必须保证纵横断面定位的精度,使施工路基及构造物的定位及几何尺寸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四是要注意道路下面覆盖的管网路线,以免在施工中造成损失。

二、市政路基施工技术

1路基挖方

开挖前需做好截水沟和排水沟通畅排水,并根据土质情况做好防渗工作,以利于路基用地范围建筑物。砌体及其障碍物,在对其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拆除;挖方作业必须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产生损坏或干扰;在开挖过程中分层进行开挖,在挖方材料经检验合格后尽量予以采用,并在开挖过程中保持路基排水畅通。土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配合自卸汽车运输,对地质较复杂处开挖以人工为主。在开挖过程中,严格按放样的坡度、标高施工,以免超挖或少挖,产生浪费或造成返工;注意边坡的稳定性,自上而下进行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施工中如遇土质变化需修改施工时需及时报批。路堑挖土边坡和施工要求同填土边坡类似。对砾类土边坡,施工中根据土壤、地质水文等条件确定坡度,一般湿度大、边坡高时,用较缓坡度。

2、路面排水技术

路面排水技术的主要任务是快速将路面范围里的降水排除,降低水通过路面进行渗透,路拱横坡应的范围应当≥2%。雨水排除路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排水。在硬路肩外围采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的方式或者是现浇沥青混凝土的方式进行拦水带建设,以其同硬路肩路面形成三角形的集水槽流水,每间隔20~50m时要设置一个泄水口同路堤边坡急流槽进行连接,把雨水排除到坡脚排水沟里。另一种是采取分散排水的方式,这种方式多使用在西北地区地势相对平坦的环境,路线纵坡<0.3%的长路段,除硬化路肩以及加固路基的边坡以外,在通过地下水位相对较高的绿洲地带时,也要预防边坡上端的植草向上生长阻挡横向排水而形成路表积水的状况,将方法进行改良,通过硬化路肩的方式,设置路肩排水渠,扩大沟坡排水。地下排水技术。地下排水指的是为了预防地下水渗透到路基里,防止对路基的强度和稳定度造成影响。路基地下的排水方式相对较多,我们通常运用盲沟、暗沟、渗井、渗沟等方式进行,它的排水原理是运用渗透的方式来达到排水的目的。一旦水流量过大,就会运用渗水管的渗沟进行排水。

3、填方路基施工

在大规模路基填筑前应选择一段填方路段作为试验段,并在试验段内测定土的松铺系数、达到不同压实度所需要的压实遍数以及设备的最佳组合,以及工人最大及平均台班完成量;施工前应对原地表进行清理及挖除,若填土高度小于80cm则可对原地面清理并挖除后将表层土翻松30cm,之后将其平整压实后填筑,填土高度大于80cm时则应对原地表清理挖除后应先将路堤基底整平并进行碾压后方可进行上部土方填筑。填方作业一般分为填作区、平整区、震压区及检测区等小区,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各区间流水组织施工,首先用平地机按照测定的松铺系数将土方摊平,期间严格控制每层松铺厚度不超过30cm,路床顶层最后一层压实厚度不可小于8cm,在摊平过程中应确保每层土方应保持一定的路拱以保证路基内排水疏通,每侧每层填土宽度均应超过路基宽度。

4、路基防护

路基的修筑改变了地层的天然平衡状态,以及路基暴露在空间,不断受各种错综复杂的自然因素侵蚀,因此需要进行各种类型的防护。支挡防护,挡土墙用于支挡防护目前仍占主要地位。石砌的重力式挡土墙多用于石料丰富、墙高较低、地基较好的场合;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悬臂式挡土墙、扶壁式挡土墙和板柱挡土墙其受力比较合理,墙身圬工体积小,也已广泛应用于公路路基的防护。垛式挡土墙易于调整墙的高度,并采用预制构件拼装,是一种特殊型式的挡土墙。坡面防护,坡面防护的目的是防止地表水流的冲刷、坡面岩土的风化剥落以及与环境的协调。近年来,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高等级公路的边坡,多采用种草防护边坡较高时,采用砌石框格(方型、菱形、拱型、M型)种草防护。由于西部干旱缺水,边坡种草防护类型的选择很重要,现大多采用草坪植生带,即将草籽、肥料和土均匀拌和裹于土工物内,当草籽发芽也长成草起到固土作用后,无纺布纤维自然腐烂,不会污染环境,效果很好。石砌圬工防护仍较普遍使用,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多用在路堤边坡,连片的及带窗孔的护面墙;用于路堑边坡。破裂的或易于风化破碎的岩石路堑边坡采用锚杆挂铁丝网或高强塑料网格喷浆或喷射混凝土以及喷射纤维混凝上防护也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石砌圬工及混凝土防护造价高、易破损等诸多问题,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建议大力推广既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景观,又一劳永逸的种草防护

7. 路堤填筑施工控制标准

首先要确定路基填筑的总高度,通过施工图,或现场测量可以得到,然后根据路基施工规范的要求,根据填料的不同查出不同填料每层最大和最小填筑厚度,一般为了做资料方便都会取最大填筑厚度,这样资料相对来说会少一点,然后用填筑总高度除以最大填筑厚度,就能得到,我是做铁路的一般C组土的最大填筑厚度为30cm,所以用填筑总高度除以30cm就行了,例如总填筑高度为3.7m,则填筑层数为3.7÷0.3=12余0.1,所以总共为13层,其中12层厚度为30cm,还有一层为10cm,但一般10cm不好压实,所以可以选择11层厚度为30cm,剩余两层为20cm。就是这样,希望能帮到你。

8. 堤顶道路施工方案

(一)基底清理。在基底清理之前,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是做好两方面的准备。一方面是要慎重选取各种施工设备以及高精度测量工具。在施工过程中要重视这些施工设备的预防工作。另一方面是要检测土样。检测土样就是要检测其中的土质。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标准的检验方法对河堤施工土的天然密实度,含水量,液限指数以及颗粒进行科学分析。填土层最佳含水量以及密实度的检测是其中的重点。在做好准备工作以后就要进行基底清理,基底清理主要是在回填前将基底拉平,拉平之后还要洒水湿润。基底清理看似简单,但是不细心操作,仍会对河堤性能造成影响。

(二)分层填筑。在分层填筑的时候主要是要采取纵向分层填筑的方式来进行回填。在填筑阶段如果发现原地面不平,在回填的时候就首先要从最低部进行回填。每层填筑都是由里向外进行填筑,在填筑过程中严禁出现顺坡填筑的行为。在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经常会碰到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等质量问题,当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施工人员要用技术予以处理,每层回填必须要经过严格检查以后才能进行上一层的填筑。分层厚度的选择一般都是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意义上,分层厚度保持在45厘米左右。在分层填筑的过程中,还要保证地基边缘填土的压实度。分层填筑完成后,施工人员还要细平表面,要专门采取防水措施。

(三)摊铺整平。在完成了分层填筑的步骤后,接下来就是摊铺整平阶段。摊铺平整主要是采取推土机来进行,推土机振动行走方向一般都是按照与堤轴线平行的方向来进行摊铺,这样是为了保证摊铺面在纵横两个方向上都能保证平顺均匀。采用这种摊铺平整方法效果更好。在进行摊铺整平阶段的同时,施工人员还要在填筑层顶面向两侧做横向排水坡,制作排水坡是为了保证填筑层能够顺利排水。摊铺整平的时候,每次铺土之前,都要在上次压实的图面洒水,这样有利于上下层之间的结合。在平整完成后进行洒水。洒水量的控制也是一项重点内容,加强洒水量的控制是保证填筑过程中出现橡胶土的关键。当堤坝含水量过大时,一般都采用拖拉机或者推土机来进行平整。在碾压阶段要保证堤坝的碾压密实度。要用振动碾及时进行碾压,在平整阶段要随时对密实度进行检测。

9. 路基施工组织设计范本

试验目的:

为确定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以及获取施工合理的填筑厚度,最佳含水量,最佳机具结合,碾压遍数及速度,作业程序,检测方法和地基处理的最佳方法等,为下一步大面积施工做准备。

二、试验路段的选定及工程概况:

根据本标段具体情况,我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决定将试验段设在K4+110~K4+390,它是地表含水量较大地段,纵向坡度为1.4%,平均填土高度3.5m,总填方量约36000m3。

对于地表含水量较大地段,设计采用了特殊路基处理形式:湿陷性黄土地段采用填筑50cm厚8%石灰土处理。根据该段的工程设计情况,我部将根据土方路基、灰土特殊路基处理二个方面实施试验路段的施工。

三、施工人员及机械配置

1、为了更好的完成试验段的施工,及时掌握在路基填筑中的有关指标,我们选派有多年路基施工经验的路基二队担任试验路段的填筑工作,同时配备技术人员2名,试验人员4名,测量人员4名以及普通工人30人。

2、机械设备配置。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挖掘机

PC220

2

推土机

T140

2

平地机

PY160

1

羊足碾

YT18

2

光 碾

Y18、3YY18

2

翻斗车

8t

15

洒水车

8t

1

宝 马

WB220

1

四、施工准备:

(1)在所选试验路段进行地面线复测,清点坑穴、树木等,审批后定出路基边线。选用推土机2台进行该段的清表工作,按设计文件清除表层土15cm后,检查底层土质、承载力及湿陷性黄土的范围。

(2)当底层土质与设计相符时,则对基底进行路基特殊处理,待对基底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3)根据路基设计排水沟的位置挖设临时排水沟,以利于路基施工时的排水及降低该路段的地下水位线,以保证路基填筑质量。

五、特殊路基处理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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