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园林绿化资料(小区园林绿化资料需要交档案馆吗)

包头混泥土 2023-01-10 13:22 编辑:admin 308阅读

1. 小区园林绿化资料需要交档案馆吗

1、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2、到发改局立项。

3、到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

4、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

5、消防审批、人防审批、绿化、环保审批、档案馆备案、质监部门签订质监合同。

6办理施工许可证。

7、四通一平(项目所在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场地)。

2. 小区绿化资料需要交档案馆吗?

施工单位先将竣工资料做好,先进行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五方主体对所建房屋进行质量验收。

质监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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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质监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到质监站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五方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料检查,之后在认为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时间对建设单位所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部门将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提交到建委,建设单位在建委处领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个单体5份,三正两副。

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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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规划、绿化、消防、环保、交警、防雷、人防、卫生、土地复核验收,下面分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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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施工完成后,勘测院对所建房屋进行竣工测量,对照规划报批图纸,查看有无与规划报批不一致问题,若无,则由规划部门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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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验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绿地测量单位,对所建房屋的绿地率进行复核,与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核对,若没有问题,则发放《绿化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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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所建房屋通上正式水、正式电之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联动调试,若无问题,先进行消防试水,试水通过后,报消防验收部门备案并抽签验收(杭州2009年5月1日起抽签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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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应首先完成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卫生验收,验收后发放《“三同时”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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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车位和标志标线的施工后报交警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交警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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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所建房屋进行防雷测试,测试通过后,将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交由当地气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防雷验收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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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验收:地下室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需要验收的资料整理好提交到人防办,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人防工程验收意见》、《平时使用证》、人防红线图(房屋测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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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验收:办理好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后,可办理卫生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卫生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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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核验收:房产测绘正式成果取得后,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测绘,后由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复核验收。

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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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全部资料和绿化、交警、防雷、人防、卫生验收证明文件交由档案馆归档,归档合格后发放《归档合格证书》。

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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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整理好,包括《归档合格证书》、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证明文件、《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到建委,几个工作日后便可以取得经建委盖章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产测绘正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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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合格证和人防红线图是必备材料。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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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在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多层35元/㎡,高层65元/㎡)和工程保修金(造价2%)后可以在房管局进行移交确认(地上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地上建筑面积4‰物业经营用房),社区配套用房(30㎡/百户)和当地街道进行移交。

各专业管线专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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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实施期间的自来水、电力、燃气、邮政、电信、数字电视、网通进行确认,要求各家管线实施单位填写《分项确认书》,并盖章。

配套公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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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后,可以进行配套公建验收,由建委组织房管、街道、建设单位、城管办、物业公司进行配套公建验收,验收完成后街道、城管办、物业公司、房管填写《分项确认意见》。

房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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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后,可在房管局进行房产初始登记工作。

3. 园林资料要备案档案馆吗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形成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其中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八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附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要求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归档。每项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的,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当按照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管线竣工测量信息,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的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实施控制利用管理。

对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保管应当设有专用库房和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当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城建档案,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园林资料需要归档吗

简而言之就是负责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结算的资料的编制、手续的办理、文件的收送和归档。

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施工过程中联系单的往来,设计变更的存档、签证的编制、申报、存档,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的编制、申报、存档。

如果还做预算的话,那就要负责投标预算文件的编制,结算清单的编制。

园林的工期不定,但工期比较短,视施工图纸及可提供场地面积而定,正常做小区园林的话,不可能一次性提供场地,一般都是一块一块地场地提交,只能分块做了。园林一般分为三部分:土建(园建)、绿化、安装(水电)。

园建包含建筑主体之外的所有硬景,如道路、铺装、小品、水景等。

绿化就是绿地造型堆坡(微地形),乔灌木、地被、草皮这些植物的配置。

水电包括给排水管网的预埋、电气(如灯具、背景音乐、水泵、阀门)的管线布置,配电箱的安装等等。 资料员对做预算有没有好处?

我想有吧,由于所有园林资料都是你经手的,因此会对现场的情况会比较了解,那么在做结算的时候,就不容易遗露签证,还有哪些东西做了,哪些东西没做,会比较清晰,同时培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哈哈。

5. 小区景观工程资料需要交档案馆吗

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

(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三)地形图。

第八条下列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二)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

(四)村庄规划。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工程以外的军事工程档案;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补充、变更后的城乡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

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法规、政策、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四条城乡房产权属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活动的实际状况。

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禁止对档案进行涂改、伪造。

第十六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二)档案为原件;

(三)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整理立卷。

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加强与综合档案馆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乡建设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6. 小区园林绿化资料需要交档案馆吗怎么写

工程资料保管

1. 分类整理

1).按归档对象划分,如归业主的、归企业档案室的等

2).按资料内容划分

3).同类资料按生产时间的先后排列

2. 固定存放。 根据实际条件,配备必要的框、柜、库房等来存放资料,并做到“六防”: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尘、防光

3. 借阅有手续。 资料的借阅要有规定的程序,建立必要的制度,办理一定的手续,不损坏或遗失

4. 按规定移交、归档。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企业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和时限移交给城建档案馆;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交给业主。

7. 园林绿化资料入档案馆吗

竣工验收备案表需要五个主体责任单位盖章和建设主管部门盖章。五个主体责任单位分别是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工程勘察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责任法人签字盖章后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即建设局审查盖章,然后将资料交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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