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包头混泥土 2022-12-27 06:48 编辑:admin 298阅读

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专业核心课程: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园林植物栽培养护学、园林苗圃学、园林植物遗传育种学、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设计、园林建筑设计、园林工程、园林管理等。主要实践环节:园林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习课程数量较多,主要表现为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园林苗圃学、园林植物栽培养护学、园林植物遗传育种学等课程实验实习;园林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综合Studio等课程设计;南方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园林专业主要培养从事园林植物繁育、养护管理与应用,城乡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园林施工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复合型科学技术人才。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学、林学、建筑学、设计艺术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森林公园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类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园林植物栽培、养护管理的技术;

4.具有一定的绘画技法及风景园林表现技法,能应用艺术理论及设计理论对植物材料、自然景观进行艺术设计的基本能力和园林植物栽培繁育的初步能力;

5.了解国内外园林学科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国土绿化、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建设、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及国土资源管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专业园林3+2指的是中高职三二分段制。中高职三二分段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由部分重点中专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毕业后发给省教育厅验印的大专文凭,前三年按学校标准收费。后两年按大专标准收费。

3.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形式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迅速,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形式也越加多样化,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2.1 直线型园林施工组织形式

这类施工组织形式是指园林施工单位自发地形成一种直线控制的组织系统,它是进行分层次的领导,有一个统一的指挥,一般下级只接受上级的命令。直线型施工组织形式在规模较小的园林工程中较为适用,比如说,某个比较单一的小型园林工程或者某个小区的园林景观建设之类。同时,由于这类施工组织形式具有统一指挥、决策快速、执行较为快捷方便、职责分明等特点,同时也具有专业分工不够明确等缺点,因此,较为适用于小规模的园林工程。

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市政道路绿化绿化工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审核者同意,则可在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栏写上“同意按此方案或施组施工”。

5.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绿道规划和山城步道规划,将生态、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机融合,以步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和历史文脉。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中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其他绿化空间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江、嘉陵江城市蓝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库沿岸,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两侧等应当设置防护绿地,其宽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隔离带宽度不小于一百米;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低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确保其所附建(构)筑物、相邻区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消落带绿化的科学研究和试点,培育、开发和推广适宜的消落带绿化植物,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简易绿化。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居住小区建设开放式绿地,相邻小区相对集中布置绿地,建设共有公共活动空间。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植物种植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的核实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主城区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6.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例

园林绿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1、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环境质量报告及批复

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

6、土地使用证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15、中标通知书

16、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17、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18、见证员证书

1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2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2、电梯安装工程监督登记表及监督站出具的电梯准用证

23、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24、园林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5、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

2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2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29、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3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3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3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单独组卷)

二、园林绿化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单位工程座标定位测量记录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5、工程质量事故(停工)通知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复工通知书

8、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工程总结

三、园林给水、排水工程

(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资料 1、园林给水、排水(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园林给水、排水(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园林给水、排水(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3、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调试)方案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汇总表 2、给排水管材、管件进场检验报告及汇总表 3、管道阀门进场检验报告及汇总表 4、设备、材料进场签认记录

(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机泵安装记录 4、管线焊接检查记录 5、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6、给水系统清洗记录(管道阀门强度、严密性试验及吹洗记录) 7、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8、排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9、系统消毒记录 10、设备机组试车试运记录 11、锅炉安装检验试运转记录

(五)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2、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六)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建筑给水、排水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四、广场、园道工程

(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2、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子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5、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放线复核记录 6、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研究资料及施工方法 7、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小结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出厂合格证 2、钢筋出厂合格证、进场物理性能报告及汇总表 3、钢筋化学成分检验报告及汇总表 4、沥青材料进场物理性能报告及汇总表 5、砂进场物理性能报告及汇总表 6、碎石、卵石进场物理性能报告及汇总表 7、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 8、商品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厂家提供) 9、沥青拌合料出厂质量证明 10、沥青拌合料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厂家提供) 11、预制构件(侧石、沿石、平石等)合构证明或试验报告 12、广场砖产品合格证 13、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和检验报告 (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广场、园道基层密实度检测报告 2、广场、园道稳定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3、行车园道基层弯沉检测报告 4、行车园道沥青路面弯沉检测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广场、园道子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五、城市绿化工程

(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城市绿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城市绿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城市绿化工程开工报告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城市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技术交底卡 5、地形测量、植物栽植定位放线和排列基线复核记录 6、新材料、新品种试验研究资料和种植方法 7、城市绿化子分部工程小结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植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1、植物材料品种规格及质量标准汇总表 2、植物材料进场签证记录 (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栽植土壤、肥泥检验报告 2、肥料检验报告 3、植物材料病虫害检验报告 4、灌溉用水检验报告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6、栽植工程整地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7、种植土、肥泥检查验收记录 8、种植穴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树木栽植子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草坪、花坛、草本地被栽植子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六、施工日志 要求:

按工程分项填写

七、竣工图 分项:

园建、给排水、电气照明、广场、园道、城市绿化、喷淋灌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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