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景观设计依据(河道规划设计)

包头混泥土 2023-01-24 10:45 编辑:admin 314阅读

1. 河道规划设计

我国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2. 河道规划设计图

是事业单位,一般来说是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而且大多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规;依法查处河道违法水事案件; 制定整治河道的总体规划与年度岁修计划依法负责河道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以及维修等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辖区流域内砂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征收各项税费等综合管理工作。

3. 河道设计导则

水功能区划管理保障的措施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第三条 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第五条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形成全国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范围及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

第九条 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具体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 河道规划图

        在现有楼房旁开挖河道前,首先需要根据楼房地基承载力受力分析情况,再做出开挖河道的计划。

因为楼房地基基础承载力受力情况它是随着地基的深度逐渐向外延伸的,基本成八字型向下延伸,顾在开挖河道前,首先要根据楼房高度,楼房地基承载力情况做出计算分析,一是在安全线以外才可开挖河道,二是需要根据城市建筑规划,再进行河道开挖规划。

5. 河道规划设计导则

关于开展河长制“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宁河长办〔2017〕5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中山陵园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 结合省河长办《关于开展“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河长办〔2017〕4号)要求,现就编制河长制“一河一策”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一河一策》)通知如下:

  一、编制对象和任务分工

  凡是设河长的河道、湖泊、水库均需编制《一河一策》,镇、村级河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编制《一片一策》。由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由省河长办组织编制,市和河湖所在区配合;由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由市河长办组织编制,河湖所在区配合;由区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由各区河长办组织;由镇村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可由各区河长办统一组织或明确任务分工。

  二、编制指南和深度质量

  《一河一策》总体上要紧紧围绕省、市、区、镇(街道)《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进行编制。在问题排查全面、原因分析透彻、责任措施清晰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以近期(2017-2020年 )目标为重点,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通过明确可达目标、制订具体任务、落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河湖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市编制提纲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三、组织保障和完成时间

  《一河一策》编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落实编制经费,依托第三方力量,选择经验丰富有实力的设计咨询单位,尽快组织编制。要协调经信、发改、建设、水务、环保、规划、农业、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一河一策》编制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各区要按时完成任务,区级以上河湖《一河一策》要在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河长办,镇村级河湖《一河一策》要在9月底前完成,报各区河长办。各区在通知下发前,已经编制完成的“一河一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应对照《南京市河长制××河“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编制导则》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河长办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省河长办要求对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中型水库、重要湖泊按照《江苏省河长制“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编制指南》进行编制。

  请各区河长办根据《江苏省河长制“一河一策”行动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在编制完成辖区内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中型水库、重要湖泊的《一河一策》的基础上,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对照相应工作任务,按照省指南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6. 河道景观规划设计

  河道整治设计应符合的要求:  

1、以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为依据。  

2、具备社会经济、水文气象、河床演变、地形地质、相关工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资料。  

3、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协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4、对多沙或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流,应深入分析河势变化和河床演变规律。  

5、进行方案论证,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治方案。  

6、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7. 河道设计方案

应先将修建挡墙的区域用围堰把水流断开,同时还要保证围堰不能漏水,将围堰内的水抽干,才能对挡墙的基础进行清基,基础应满足挡墙设计的抗倾抗滑要求,经相部门验基后才能砌筑或浇筑。对于水下施工的做法一般都是采用围堰的方法,才能保证基础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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