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包头混泥土 2022-12-23 09:13 编辑:admin 300阅读

1.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00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作为施工单位在报审之前应是现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单位总工审批。如果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须有本单位以外的五位以上的专家审查,并要有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后再报监理工程师。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建质〔2004〕213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2.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本

市政道路绿化绿化工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审核者同意,则可在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栏写上“同意按此方案或施组施工”。

3. 园林景观施工图的设计规范

施工蓝图是正式的设计文件,要盖章,审图章和出图章,即设计依据流程出具的设计施工图。是正式的合同文件。

4.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在一定的地段范围内,利用并改造天然山水地貌或人为开辟山水地貌、结合植物的栽植和建筑的布局,从而构成一个供人观赏、游憩、居住的环境,称为造园。

中国园林与园林建筑的关系:中国园林与园林建筑的关系是水乳交融的。

(1)一方面,园林中因为有了精巧、典雅的园林建筑的点染才更加优美,更适合人们游玩、观赏的需要。建筑的多少、大小、式样、色彩等处理,对园林风格的影响是很大的。

(2)另一方面,园林建筑是由于园林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园林与风景,就根本谈不上园林建筑这种建筑类型。

1、我国造园四要素(四种基本要素):土地、水体、植物、建筑。

2、园林的地貌基础:土地、水体

3、造园的四项主要内容(四项主要造园手段):筑山、理水、植物配置、建筑营造。 造园的专门技艺:筑山,

4、区分园林与天然园林的主要标志:有无建筑园林建筑在园林景观的四个作用:

1.点景、

2.观景、

3.范围园林空间、

4.组织浏览路线。

(1)点景:点景要与自然风景融会结合,园林建筑常成为园林景观的构图中心主体,或易于近观的局部小景或成为主景,控制全园布局,园林建筑在园林景观构图中常有画龙点睛的作用。

(2)赏景:赏景作为观赏园内外景物的场所,一栋建筑常成为画面的管点,而一组建筑物与游廊相连成为动观全景的观赏线。因此,建筑朝向、门窗位置大小要考虑赏景的要求。

(3)引导游览路线:园林建筑常具有起乘转合的作用,当人们的视线触及某处优美的园林建筑时,游览路线就会自然而然的延伸,建筑常成为视线引导的主要目标。人们常说的步移景异就是这个意思。

(4)组织园林空间:园林设计空间组合和布局是重要内容,园林常以一系列的空间的变化巧妙安排给人以艺术享受,以建筑构成的各种形式的庭院及游廊、花墙、圆洞门等恰是组织空间、划分空间的最好手段。

5、园林建筑的特点

1、艺术性要求高,应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富于诗情画意

2、设计方面灵活性大,无规可循,构园无格

3、适合游客在动中观景,步移景异,推敲空间序列和组织观赏路线格外重要

4、重视对室外空间的组织和利用,使室内外空间成为整体

5、与筑山、理水、植物配置紧密配合,重视动态组景因素,如水声、风啸、鸟语、花香等

6、外观形象与平面布局除了满足和反映其特殊的功能性质外,还受到园林造景的制约。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园林景观的创造所起的积极作用 .

园林建筑的特点

(1)布局上:要因地制宜,巧于因借。建筑的位置与朝向要与周围景观构成借、对关系。

(2)情景交融:园林建筑应情、景结合,通过建筑抒发情趣,加强建筑的感染力。 (3)空间处理:尽量避免轴线对称、整形布局,力求曲折变化、布局灵活。

(4)造型上:园林建筑在造型上,体量宜轻巧,形式宜活泼,力求简洁明快。

(5)装修:应有更精巧的装饰,既要增加建筑本身的美观,又要以装饰物来组织空间园林建筑与其他类型建筑对比有那些基本特征?试具体说明。

1、园林建筑的功能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休憩和文化娱乐生活,艺术性要求高,园林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富于诗情画意。

2、由于园林建筑受到休憩游乐生活多样性和观赏性强的影响,形成了在设计方面灵活特别大,可说是无规可循,构园无格。

3、园林建筑所提供的空间要适合游客在动中观景的需要,因此推敲建筑的空间序列和组织观赏线路,比其他类型显得更为重要。

4、园林建筑是园林与建筑有机结合的产物,务必使建筑的设计有助于增添景色,并与园林环境相协调。

5、组织园林建筑空间的物质手段,除了建筑营造外,筑山、理水、植物培植也极为重要。中国园林建筑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巧、宜、精、雅四个字。

1、园林建筑使用有的具备特定的使用功能和相应的形象:餐厅、展览馆、花房、兽舍等有的具备一般的使用功能;厅榭亭轩桥廊道路特殊的工程设施:水坝、水闸园林点缀小品

2、园林建筑景观创造作用点景点缀风景,构成画面的重点或主题观景观赏风景,作为观赏园内景物的场所范围园林空间围合成庭院;辅以山石花木划分若干空间层次组织游览路线以道路结合建筑物的穿插、对景和障隔,创造具有导向性的游动观赏效果

3、四种园林建筑:

1.风景游览建筑

2.庭园建筑

3.建筑小品

4.交通建筑亭属于风景游览建筑

5. 园林景观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2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形式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迅速,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形式也越加多样化,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2.1 直线型园林施工组织形式

这类施工组织形式是指园林施工单位自发地形成一种直线控制的组织系统,它是进行分层次的领导,有一个统一的指挥,一般下级只接受上级的命令。直线型施工组织形式在规模较小的园林工程中较为适用,比如说,某个比较单一的小型园林工程或者某个小区的园林景观建设之类。同时,由于这类施工组织形式具有统一指挥、决策快速、执行较为快捷方便、职责分明等特点,同时也具有专业分工不够明确等缺点,因此,较为适用于小规模的园林工程。

6.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范本

《园林施工管理》内容包括园林施工管理概述、园林施工组织设计、园林施工现场管理、园林施工进度管理、园林施工质量管理、园林施工的生产要素管理、园林施工安全管理、园林施工成本管理、园林工程竣工验收与养护期管理和园林施工项目信息管理等。

7.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园林专业主要培养从事园林植物繁育、养护管理与应用,城乡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园林施工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复合型科学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生态学、园林植物、观赏园艺、园林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绘画及表现技法、规划设计等等。

8.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有哪些

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的监理费项目中支付。在“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中规定:国外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监理技术和向外国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一般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在监理合同中加以确定。4、《关于加强建设监理培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建设部于1990年9月17日以“(90)建建字第431号”文发布的,目的是提高建设监理队伍的素质,奠定建设监理的牢固基础,逐步向国际水平靠近,并使广大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适应这项制度,加强建设监理的培训和普及建设监理知识。《通知》分为两部分:培训的分类和分工;加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领导。(1)建设监理培训分类。共分为如下四类:①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培训。②建设监理领导干部培训。③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④建设监理知识普及教育。(2)建设监理培训的组织分工。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培训,由建设部负责设置培训点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三个月,统一讲授的主要内容为:建设监理概论,招标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网络计划方法,工程质量控制,电子计算机辅助监理等:建设监理领导干部培训,由建设部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分层次不定期地组织进行,时间为3~5天,讲授内容一般为:建设监理概论,建设监理方针、政策与法规,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工作也可由各社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理机构自行组织进行,讲授内容可参照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统一安排,可适当精简,时间也可短些,但应增授或研讨一些监理程序和方法等。建设监理知识普及教育,由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培训方式也可以由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举办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知识的讲座、报告会等。(3)加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领导。应当有领导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力争尽快起步;注重师资素质、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培训收费要合理;注意总结经验等。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共有总则,监理单位的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八章33条,其后附《工程类别和等级》,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制订、发布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主要规定如下:(1)监理单位的设立。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银行设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办法》还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权限和监理单位的申请书的内容。(2)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类。《办法》中规定了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还规定,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资质等级时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第十条中所列的五种材料。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第十二条的五种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是: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等、二等、三等的工程;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等、三等的工程;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三等工程。(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四章中有4条规定了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应报送的资料,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的手续,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等。(4)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规定了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手续及有关事项。6、《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本办法是1992年6月4日建设部令第18号颁发的,目的是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注册、罚则与附则。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其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1995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三章的5条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程序及纪律,在此不再赘述。7、《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于1992年9月8日由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以“(92)价费字479号”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分别采用三种方法计取。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程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本通知规定监理取费以工程概(预)算造价为基数计算,分七个档次按设计监理取费、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规定了取费百分数。8、《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建设部以“建建(1992)75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建设监理工作要由试点逐步转向全面推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扩大、完善、提高’的方针,加快建设监理工作步伐。试行建设监理制比较早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尽快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晚或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要尽早选定试点城市和试点工程,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建设监理法规;加强建设监理队伍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贯彻《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规定是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颁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规定下列几类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本规定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建设监理的领导,加强工程建设监理队伍的建设。(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该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11、其他法规。与建设监理法规文件相配套的法规还有:(1)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法[1991]798号”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3)1991年3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设部以“工商同字[1991]第83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1)》。(4)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5)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另外,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等省市也相继制订了相应的建设监理规章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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