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储存物品

包头混泥土 2023-07-12 22:22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储存物品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危险化学品库址抉择的基本要求;

1.大型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液化石油气储备等应当设立在远离居住区、城镇、工业企业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地区,并且应当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厂矿企业的生产附属仓库不应该设立在城市的住宅区与公共建筑区域,适合建立在厂区周边的安全地带。

3.小型的仓库适合建立在企业单位的区域周边,并且需要确保防火间距的要求。

4.甲、乙类货物专用仓库,甲、乙病类液体储罐区、已然材料堆场等,应当建立在市区的周边比如郊区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城市煤气罐应当分布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

5.液化石油气罐应当建立在本单位或是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且选择通风较好的位置独立建设。

6.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当露天安置。

二、然后要说的是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与建筑面积。

1.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需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库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高层仓库、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能够选用钢板仓,存储特殊的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独立建立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还有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都可以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是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

装有自动灭火配置的库房,其建筑面积能够按照本表以及上段文字的规定增加1.00倍。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能够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实施。

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是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二级。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一座库房的最大准许建筑面积与防火分隔面积,能够按照《冷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3.同一座库房或是同一个防火墙间内,若是存储数种火灾危险性不相同的货物时,其库房或是间隔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准许层数与最大准许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当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来确认。

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难燃烧的物品

丙类固体的最低耐火等级: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 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添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 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启齿部 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建筑设计建设时应遵守的防火的相关规范与要求。目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该规范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消防电源及供配电等方面的规定。高层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设计。

四、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燃固体,其火灾危险性为

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分为生产、储存物品、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四种。其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级。

危险等级: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1)、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的地下商场

(2)、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3)、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4)、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5)、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1)、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燃固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丙类仓库是指防火等级为丙类的仓库,可存放非易燃产品(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普通的仓库都是丙类防火等级。那么,丙类仓库消费设计要求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7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

4、独立建造的硝酸按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三、仓库的防火间距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1、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厂外铁路中心线40m,厂内铁路中心线30m)、道路(厂外道路路边20m,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m、次要5m)的防火间距。

四、仓库的防爆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12 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五、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燃烧

防火墙的防火等级即耐火等级,防火墙耐火3.0是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防火墙耐火时间要求为3.0小时,而如果上面必须设置洞口,洞口上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时间只有1.5小时。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难燃性。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 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扩展资料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七、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闪点为28~60C的液体,其火灾危险性为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