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方案设计(园林绿化施工方案设计规范)

包头混泥土 2023-01-02 23:41 编辑:admin 301阅读

1. 园林绿化施工方案设计规范

园林绿化施工是指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建设绿地、景观和园林建筑工程在内的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作业。园林绿化服务是指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2. 园林绿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基于园林绿化工程的以上特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与控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搞好施工之前的组织设计审查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的关键

一方面,园林绿化工程的大部份实施对象,都是有生命的活体。通过各种各色树木、花卉、草坪的栽植与搭配,利用各种苗木的特殊功能,来达到清洁空气、吸尘、降温、隔音,营造与美化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园林绿化工程还强调追求工程的艺术美,园林绿化工程在景观小品、植物配置、古典建筑等方面则更讲究艺术性,其效果要给人以“移步换景”这一美的感受。而这一点,在某些部位仅凭设计可能难以体现要达到效果,需要通过工程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去实现设计的最佳理念与境界。比如假山堆叠、黄石驳岸、微地形处理等;再一方面,由于施工人员技能、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熟练程度不同,出来的艺术效果、气势就完全不同,观感反差较大。这就要求工程监理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的审查,如绿化工程中的种植前土壤处理、苗木运输和假植、种植穴、槽、树木种植、大树移植及土建工程中的叠山、塑山、小品工程和园林景观照明工程等方面都要要求施工单位有较为可行和详尽的方案,并注意方案的整体性。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二)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投入了各种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投入材料的质量,如种植土质量、苗木质量规格、各种管线、铺装材料、灯光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料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

(三)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监理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与控制的关键。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及监控措施,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做好工程现场监理工作一方面要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地形地貌、地下管线、施工条件等有关资料,对质量、工期、效益目标做出规划。另一方面,目标规划工作从根本上决定监理效能,因此要及时组织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对目标系统做出详细规划,并结合工程特点、地区环境和施工条件,从施工的全局和技术经济的角度出发,遵循施工工艺的要求,科学地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又都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只要每一道工序质量都符合要求,整个工程质量就能得到保证。施工现场监理最终的落脚点是工序质量控制,因而搞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与控制工作也就得到了保证。

(四)严把园林绿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也不可能评为合格,而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检查,避免出现判断错误,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

(五)督促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与控制的重要环节。目前,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期不超过半年,但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规定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移交需两年,即绿化养护期规定为苗木两个生长季节,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如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优良,但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影响工程质量。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如浇水不及时,导致树木成活率低;树木支架不牢,导致栽植树木歪斜;除草不及时,导致绿地杂草丛生;打药治虫不及时,导致病虫害严重等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除草不及时,导致绿地杂草丛生;打药治虫不及时,导致病虫害严重等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六)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与控制不可缺少的部分。竣工验收是施工阶段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察工程质量,保证竣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因此,竣工验收必须有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工程中间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和工程决算、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通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整理,既能总结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施工过程和养护过程,又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变更、竣工资料,提供后期使用、维修的根据,项目监理部必须重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3. 园林绿化施工方案设计规范有哪些

2019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编写

首先,国家建设需要,其次,美化城市需要,三是施工也具备各项条件。

5.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

园林施工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图纸的识别与制图能力;

2、现场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能力;

3、工程放线,现场施工管理能力;

4、工程竣工后的养护知识,管理等能力。园林施工员具体的工作内容:1、依据项目施工图技术要求进度工程估算程序质量要求及安全标准实施现场施工;2、施工资源控制,包括人力材料机具和设备的控制和管理;3、根据施工计划人员提供的资料记录项目进展;4、监督施工人员以确保施工计划的实施和施工进度的到达;

5、负责施工现场情况反馈,难点问题可以迅速根据现场情况和设计工程师的意见进行施工调整;

6、及时向工程主管报告工作,解决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各方单位的关系。

6. 园林绿化施工方案的编写

1、依据施工设计图上的工程苗木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市场苗价信息中相对应的苗木单价,将数量和单价相乘计算出复价。

2、依据施工设计图所要求的地形标高和施工现场地形、土质等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计算进、出土方数量,满足设计地形标高要求和植物生长所需的排水要求,再根据文件规定的土方单价,分别计算该工程出垃圾土费用和进种植土费用。

3、依据施工设计图上的施工面积和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在苗木种植前,必须发生的绿地土方平整、松土、整理等所需的人工费用。依据施工设计图上的工程苗木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对应的子目基价。

7. 绿化设计方案范本

绿化工程协议书范本发包方(甲方):_________承包方(已方):_________经公开招标,甲方将_________绿化工程确定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1、工程地点:_________。

2、工程总造价:_________万元(大写)。

3、工期乙方确保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标准达到合格_________级。

4、开工准备甲方前期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该工程遗留问题;甲方在施工前准备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工作;乙方接到图纸后,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报给甲方。

5、工程款支付苗木栽植完毕,经初验合格后,付合同价的1/3;半年后经复验合格,再付合同价的1/3;工程初验后15个月经验收合格,按审计决算付清余款。

6、工程质量(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7、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1)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2)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4)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5)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6)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_________个月,养护标准达到_________,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8、违约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及时按期组织验收,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每推迟一天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9、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条款终止。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11、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8.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绿道规划和山城步道规划,将生态、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机融合,以步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和历史文脉。

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中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四条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其他绿化空间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江、嘉陵江城市蓝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宽度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库沿岸,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两侧等应当设置防护绿地,其宽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隔离带宽度不小于一百米;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低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属于强制性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立体绿化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确保其所附建(构)筑物、相邻区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消落带绿化的科学研究和试点,培育、开发和推广适宜的消落带绿化植物,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简易绿化。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绿地植物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鼓励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居住小区建设开放式绿地,相邻小区相对集中布置绿地,建设共有公共活动空间。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植物种植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施工前,应当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主城区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分期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防护主体的建设管理业主负责,无建设管理业主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履行管护责任,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安全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

禁止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第三十四条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一)主城区范围内,单株胸径五十厘米以上,行道树二十株以上,其他树木一百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补植。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对公共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四百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到期应当归还,并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主城区范围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两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满两百平方米的,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就近规划补偿绿化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并对其所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

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主城区范围内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工作,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名园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鼓励创新和推广地方传统园林技艺。

第四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四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定期发布预测和防治信息;发生病虫害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及时治理。

城市园林绿化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禁止使用剧毒药剂。

第四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土壤监测。

第四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树枝危及架空管线安全,遮挡交通信号等妨碍交通或者影响道路照明的,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

(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三)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四)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

(五)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

(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企业守信情况作为行业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统计和监控,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性质、城市绿线及永久保护绿地的;

(二)擅自同意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三)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指标要求的;

(四)出租、出让、抵押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病虫害时,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是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和城市生态公园。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或者安全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和防风林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六)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

(七)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八)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九)永久保护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十)立体绿化,是指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十一)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十二)组团隔离带,是指为维护城市“多中心、组团式”空间布局形态,控制组团建设用地粘连发展,沿城市组团空间增长边界划定的以生态绿地为主、具有一定宽度的隔离绿带。

(十三)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十四)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十五)园林创建活动,是指创建国家级、市级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式街道、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工厂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9.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大全

园林景观设计取费标准

一.设计费量的定制(人民币):设计费在40万元以上的(含40万元)省外工程方能承接。其工作内容有:景观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绘制及多媒体制作等。

二、设计费的取费标准(人民币):居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其它景观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18元/㎡~35元/㎡取费,国家及地方5万㎡~10万㎡以上的政府项目,也可按2002年《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取费。以上取费标准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三、设计费计算方式:3.1按景观设计面积收费:景观设计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2.7m以上的消防通道(水泥地面)不计算景观面积,如有铺装设计则按实际面积计算}。3.2按景观工程造价收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景观设计费。园林设计工程专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Ⅰ级)调整系数0.85,较复杂(Ⅱ级)调整系数1.0,复杂(Ⅲ级)调整系数1.15三个等级进行调整。3.3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景观工程设计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的,按景观工程总造价的2.0%~2.5%收取监造费;编制竣工图的,按照景观工程设计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四、工作阶段及设计成果:景观设计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可分为五个阶段进行。4.1第一阶段:概念设计

4.1.1场地现况勘察、相关资料收集及整理;4.1.2与业主、项目策划公司、建筑设计院沟通,确定主题构想;4.1.3场地空间概念分析、景观方案总平面图、分析图及分区平面图草图;

4.1.4主要节点透视意向(照片/图面辅助说明各景点意向);4.1.5概念设计说明;4.1.6此阶段根据项目情况议定设计周期;4.1.7阶段成果提交A3文本,成果份数根据业主需要议定。

4.2第二阶段:方案设计

4.2.1概念设计的进一步完善,与业主、项目策划公司、建筑设计院再次沟通,使概念构思达成共识,成为并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的景观方案;4.2.2深化概念设计,完善表达设计概念的总平面效果图、分析图、分区平面图、总体鸟瞰效果图、主要节点透视效果图;4.2.3总体地形变化处理方案,包括各主要剖、立面图;4.2.4总体植物效果方案;4.2.5方案设计说明;

4.2.6景观工程估算书;4.2.7此阶段根据项目情况议定设计周期;

4.2.8阶段成果提交A3文本,成果份数根据业主需要议定。4.3第三阶段初步设计

4.3.1依据方案成果与业主、建筑设计院再次沟通,使景观设计方案最终达成共识,并进行深化方案的初步设计;

4.3.2总平面优化,确定最终总平面布置图;4.3.3确定总体竖向设计;

4.3.4植物配置及苗木清单;4.3.5主要分区放大平面设计;

4.3.6地面铺装形式及材料处理方案;4.3.7景墙、台阶、种植池、步行小径等初步设计;4.3.8喷水池/水景之造型和表面材料设计;

4.3.9配套专业前期技术准备;4.3.10小品及设施初步设计;

4.3.11景观照明灯具选型;4.3.12绿化浇灌布置方案;4.3.13景观工程概算书;4.3.14此阶段根据项目情况议定设计周期;4.3.15阶段成果提交A3文本加(白图),成果份数根据业主需要议定。4.4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

按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设计,能完整提供环境景观施工所需要的全部图纸及所应达到可供施工的设计深度。

4.4.1景观设计总平面索引图(标明分区);4.4.2总平面布置图;

4.4.3总平面定位图;4.4.4总平面竖向设计图;4.4.5总平面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4.4.6总平面景观照明、浇灌配置图;4.4.7分区平面布置图;4.4.8分区平面定位图;4.4.9分区放大平面铺装设计图;

4.4.10各区重要节点设计详图;4.4.11景观建筑专业施工图;

4.4.12景观结构专业施工图;4.4.13景观给排水专业施工图;

4.4.14景观电气专业施工图;4.4.15景观绿化专业施工图

4.4.16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4.4.17此阶段根据项目情况议定设计周期;

4.4.18阶段成果提交蓝图八份,可供报批的电子文件一份(或根据业主需要议定)。

4.5第五阶段:施工配合

4.5.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4.5.2对施工单位选送的主要铺面材料进行确定封样,以确保景观工程按图施工;4.5.3对主要施工节点到现场进行协调(到施工现场配合8次或另议);

4.5.4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解答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方面问题,负责设计变更;4.5.5参加所有与园林有关的工程验收,签发竣工证明书。4.6若发包人需要增加或修改部分图纸的收费标准:

4.6.1鸟瞰效果图:面议;

4.6.2局部透视效果图:面议;4.6.3施工图(方案作重大调整或增加部分):按合同单价根据增加或修改图纸后变更的景观面积计算费用;

4.6.4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按市场价的两倍支付设计文件工本费。

4.6.5动画及多媒体项目:以时间计算,价格面议。

五、各阶段设计费收取支付比例:

5.1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给设计人,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5.2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设计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给设计人;

5.3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给设计人;

5.4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给设计人;

5.5预留10%待工程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5.6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上述设计费用;

5.7上述费用支付进度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议定。

六、设计项目的优先原则: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详细了解后再确定设计项目的先后次序。

七、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景观设计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

1、项目批文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许可证

3、地质勘测报告书

4、总体规划设计审查通知

5、用地红线范围(电子文件)

6、设计范围现状地形图(电子文件)

7、场内总平面布置图及竖向设计图(电子文件)

8、场内市政综合管网图(电子文件)

9、建筑总体平面图(电子文件)

10、各建筑平、立、剖面图(电子文件)

11、3D模型图(电子文件)

八、景观设计取费

(1)50元/㎡家居屋顶花园(2)35元/㎡别墅庭院景观(3)30元/㎡(景观面积500㎡以内)(4)25元/㎡(景观面积500㎡以上)(5)20元/㎡(景观面积5000㎡以上)(6)18元/㎡(景观面积10000㎡以上)(7)景观效果图1000元/张(不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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