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园林工职责
1.主要负责绿化种植及管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绿化规程进行绿化管护,指导并规范绿化工人的绿化操作。
3.做好苗木的冬春移栽、新栽及年内补栽和草坪花卉的补种工作,确保成活。
4.认真观察绿化植物的生长情况,及时进行饶水、施肥、喷药、修剪、除草、整地等必要的管护。
5.结合实践,积极学习并总结绿化知识和绿化经验,不断提高绿化专业水平。
2. 园林工程岗位职责
园林护工主要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养护”,二是“管理”。 养护管理严格来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养护”。根据不同园林数目生长的需要和某些特定的要求,及时对数目采取如施肥、灌水、中耕除草、修剪、防治病虫害等园艺技术措施。二是“管理”。如看管维护、绿地的清扫保洁等园务管理工作。就我国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速度和规模看,园林养护工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大批就业队伍会涌向园林维护这一特殊岗位,竞争激烈可想而知。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园林养护工,首先要了解园林养护工岗位职责和素质要求,在掌握园林养护工就业特点和就业规范的情况下,学习和掌握园林养护的基本只是,具备园林养护的基本技能。这样,才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在城市绿化建设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园林绿化树木的种植施工和城市绿地的初步简称,用不了很多时间,而施工以后则是随之而来的长期的维护管理工作。所以,才有“三分栽,七分管”的说法。
3. 园林绿化工职责
2019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4. 园林工作职责
绿 化 队 职 责一、负责县城区系统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树木、花草生长旺盛,绿地内卫生整洁。
二、做好辖区内树木、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浇水、扶正、打药、施肥、修剪。
三、定时、不定时对树木病虫害进行巡查,及时防治,减少病虫害大发生。
四、及时做好绿化苗木、花草的缺株补植工作。
五、新植树木成活率95%以上,保存率95%以上,草坪覆盖率95%以上。
六、做好街道、广场季节性换花和迎检活动摆花工作。
七、保持地被、草坪基本无杂草。
八、树木修剪、抹芽及时,无死树、枯枝、残枝、断桩。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5. 园林部门职责
鹤壁市园林绿化研究所的职责是研究园林绿化工程的
6. 园林工人的工作职责
养护员工作的具体的岗位职责(一)
1.负责分公司在库药品的养护和质量检查工作;
2.负责分公司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3.负责分公司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周期确认;
4.负责分公司药品的效期管理工作,指导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
5.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确认分公司在库药品相应的养护措施;
6.负责分公司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7.负责分公司养护检查每季汇总.分析.上报;
养护员工作的具体的岗位职责(二)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质管员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在库药品的养护和质量检查工作;
2、负责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质检查,一般药品每季一次,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3、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缩短养护检查周期,加强养护;
4、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挂黄牌暂停发货,同时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5、做好药品的效期管理工作,6个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6、指导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库房温湿度作记录;
7、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对中药饮片采取干燥、除湿、防虫等相应的养护措施;
8、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9、正确使用养护、保管、计量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做好计量检定记录,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10、每季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药品的质量信息;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养护员工作的具体的岗位职责(三)
1、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规程,负责在库药品的质量养护工作;
2、负责对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测,保证库房温湿度符合要求;
3、负责温湿度超标预警信息的处理;
4、负责近效期药品预警信息的上报及处理;
5、负责监督和指导储运部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与作业;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养护员工作的具体的岗位职责(四)
养护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绿化、房建、交通设施等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统计的编制等工作。
2、检查指导养护工区的日常养护工作和路况调查工作,做好全线养护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3、上路巡查时对道路、桥梁、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方面及路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4、现场初步审核、检查、验收等工程及现场安全的管理工作。
5、负责路况的调查,拟定道路损坏的初步维修方案。
6、实行养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并负责督促检查。
7、负责制定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参加专业培训。
8、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在部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的现场秩序、交通疏导、救援清障等工作,配合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事故处理完毕,及时与路产核实路损,并安排养护公司及时修复。
9、及时做好月底考核考评及计量工作。
养护员工作的具体的岗位职责(五)
1、负责公司各类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交通设施、绿化等养护管理及年度养护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公司各类道路的基础数据汇总,形成养护基础资料,利用道路养护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3、负责对全线的路基、路面、构筑物定期进行普查,进行数据分项,作好使用功能和技术评估工作;
4、负责养护方案的编制、监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养护成本的核算,促进养护工作成本低、效益高、快速度的目标;
5、有效提出针对公司道路的预防性养护建议;
6、参与加强公路养护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广泛收集有关公路养护管理信息,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不断总结公路养护的管理经验。
7. 园林工岗位职责
园林绿化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 (三)承担管理和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和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调处林权纠纷。 (四)组织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规定中自然保护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体系,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承担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六)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承担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七)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九)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十)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二)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评比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都是事业编待遇不错
8. 事业园林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三)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条 社区公园人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批复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办理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许可手续。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移植树木的,由具备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担。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管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并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对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线单位,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埋设管线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线位置图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位置图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补偿鉴定办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化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