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包头混泥土 2022-02-24 00:54 编辑:谢航 304阅读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大牙网

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